- 七、督學視導學校後注意事項如下: (一)有關應行改進意見,應記載學校視導紀錄簿內,以作繼續視導時考核與改進之參 考。 (二)視導各該區學校後,得召開分區視導檢討會。 (三)提出視導報告列舉該區各校一般優缺點及提供具體改進意見。 (四)學期視導結束後,得召開視導檢討會議。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3-2005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督學視導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北市教督字第10336145900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