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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5-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7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87)府教四字第8701912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彰對本市文化建設與發揚有特殊貢獻者,特訂定本要 點。
  • 二、對本市文化建設與發揚,有下列事蹟之一者,頒給臺北文化獎章: (一)臺北市民從事文化藝術工作具有卓越成就者。 (二)臺北市民具國際相關領域所推崇之特殊成就者。 (三)維護、傳承及宣揚臺北市文化有具體貢獻者。
  • 三、文化獎章受獎人之推薦方式如下: (一)由承辦機關主動遴報。 (二)由機關、團體推薦。 (三)由遴選委員推薦。 (四)由專家、學者推薦。
  • 四、文化獎章受獎人之遴選由本府組成文化獎章遴選委員會辦理之,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 由市長聘請學者、專家擔任,任期二年,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之。 前項遴選工作,必要時得辦理初審。
  • 五、文化獎章受獎人之遴報推薦,應以書面(如附件)詳敘事蹟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於每年八 月底前向承辦機關提出申請,經文化獎章遴選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 四分之三通過後,報請市長核定之。
  • 六、文化獎章受獎人每年以三人為原則,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 七、文化獎章於每年十二月由市長頒贈金質獎章並公開表揚事蹟。
  • 八、文化獎章遴選委員為無給職。但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及研究審查費。
  • 九、本要點之承辦機關,於本府文化局成立前為本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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