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彰及獎勵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文化建設與 發揚有特殊貢獻者,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承辦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 三、文化獎之每年獎勵重點,由遴選委員會決定並報請市長核定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四、文化獎之獎勵對象包括個人或團體。
- 五、文化獎受獎者之推薦方式如下: (一)由承辦機關主動推薦。 (二)由機關、團體推薦。 (三)由遴選委員推薦。 (四)由專家、學者推薦。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推薦,應以書面(格式如附件)詳敘事蹟,連同有關證明文件, 於承辦機關公告截止日前提出。
- 六、文化獎受獎者之遴選,由本府組成文化獎遴選委員會辦理。 前項遴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負責召開遴選委員會並擔任 主席,另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市長聘請學者、專家擔任之。 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
- 七、文化獎遴選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八、文化獎受獎者之遴選,經文化獎遴選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 決議通過後,報請市長核定之。 前項遴選工作,遴選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受推薦人係由遴選委員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推薦者。 (二)遴選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等親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 係者為受推薦人。 (三)遴選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受推薦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者。 (四)有具體事實,足認遴選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 九、文化獎受獎者每年以三名為原則,如無適當受獎者得從缺。必要時經出席委員一致決議 ,得就具特殊貢獻者頒贈特別獎,每屆至多一人為原則,並報請市長核定公告之。
- 十、文化獎(包括特別獎)受獎者每年擇期公布後,由市長頒贈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
- 十一、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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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2001
臺北文化獎頒贈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89)府文化一字第8910693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