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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4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4)北市教一字第21577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 (原名稱:台北市試辦輔導國民中學藝能學科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國民中學技(藝)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職業學校(含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實施要點)
  • 一、本要點依據「中等以上學校技(藝)能優良學生甄試及甄審保送入學 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而訂定。
  • 二、本要點之目的為健全國民中學教育,獎勵並輔導國民中學技(藝)能 優良學生,升學高級職業學校及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以下簡稱高 中職校),使其適性發展,以培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
  • 三、本要點所指技(藝)能項目包括工藝、家政、美術、音樂、舞蹈等職 業選修科目及技藝教育班、各類資優才藝教育班、全國及國際技能、 科展競賽等相關類科。
  • 四、凡本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學應屆畢(結)業學生,得申請保送甄選升學 本市所屬各公私立高中職校相關類科(類科對照表如附表一、二、三 、四)就讀。其資格如下: (一)技能方面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 1.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科技展覽獲優勝者。 2.參加全國性、臺灣區或省(市)教育廳(局)、勞工處(局)以 上主管行政機關主辦、協辦且經甄審委員會認可之技(藝)能競 賽,獲個人組優勝或佳作以上名次者。 3.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績優且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者。 4.參加各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並報經省(市)教育廳(局 )備案之技(藝)能競賽及科學展覽,獲個人組優勝名次;或參 加團體組獲優勝名次,個人確係參與,表現優良,並經評審委員 會推薦者。 5.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6.應屆畢(結)業生,單項藝能學科成績優良,平均成績為甲等( 五等第平均 4 分)以上者。 (二)前五學期綜合表現成績總加權和在六0分以上者。 (三)前五學期學業成績(包括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總加權和在三一四 分以上者。
  • 五、申請保送甄選升學之應屆畢業學生,以申請該國(初)中所在公立職 業學校聯招區內之高中職校相關類科就讀為限,若該地區之高中職校 未設有欲申請保送甄選之類科時,經省(市)教育廳(局)核可,得 申請越區甄選。
  • 六、本要點四規定之保送甄選學校類科,如有性別、身體狀況或其他入學 資格限制者,應依照其規定辦理。
  • 七、具備本要點四所列資格之學生,由教育局成立甄選委員會,採積分方 式(積分標準如附表五)辦理甄選,其名額公立學校採內含每班一名 ,私立學校採外加每班二名為原則。
  • 八、申請保送甄選升學,依總積分分發,總積分相同時依技(藝)能積分 、學業成績總加權和、綜合表現總加權和、三上成績加權和、二下成 績加權和、二上成績加權和、一下成績加權和、一上成績加權和之順 序,按成績高低及其志願分發相關類科就讀;分發以一次為限,一經 分發後不得申請更改。若所填志願之校科已額滿,即不予分發。
  • 九、申請保送甄選升學之學生應填具申請書兩份,並檢具有關獎狀、證件 、證書等,由原肄業學校填載並核算積分後,於每年五月中旬前送請 本市甄選委員會審查,教育局於六月底前公布分發名單。申請以一次 為限。報到時須繳交畢業證書,否則註銷其保送資格。
  • 十、曾為國際技能競賽、科展選手,或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科展獲得優勝 以上名次者,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當年之甄選,報經教育主管機 關核定後,得申請保留資格,但申請保留以一次為限。
  • 十一、經本案甄審保送入學之學生,各校應加強入學後之輔導,其輔導要 點如下: (一)配合其需求實施補救教學,其範圍以一般科目及非實習之專業科 目為原則。 (二)實施補救教學得向學生酌收費用並依規定報核。 (三)一般科目及非實習專業科目之成績考查,第一、二年級五0分、 第三年以六0分為及格標準,其他科目一律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 考查辦法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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