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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教育類
國民教育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821號令增訂公布第7-1條條文
  • 第 7-1 條
    為適應學生個別差異、學習興趣與需要,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應在自由 參加之原則下,由學校提供技藝課程選習,加強技藝教育,並得採專案編 班方式辦理;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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