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 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 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