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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教育類
國民教育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50511號令修正公布第5-1條條文
  • 第 5-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 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 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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