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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5-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國字第104412325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 五、經費 (一)因活動需要向學生(或家長)收取費用時,應發通知詳列經費明細表並核實收費 ,隨隊教師及工作人員費用由學校編列相關經費負擔,經費收支應求合理、公開 、並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學生校外教學保險部分,依臺北市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另參加活動之家長仍應投保旅遊平安險,支援家長之保費以自行負擔為原則。 (三)教學設計、場地勘察、資料準備等行政費用得由活動費用支出,但以不超總費用 百分之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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