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活動方式 學校校外教學活動以參觀、訪問、調查、鑑賞、寫生、遊覽、遊戲、操作、交誼、或其 他戶外教學等方式實施之。
- 五、注意事項 學校實施校外教學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活動日期與地點的選擇應考量學生體能、節令氣候、交通狀況、路程遠近、環境 衛生、公共安全及教學資源等事項,並應事先勘察教學活動地點、場所、路線、 資源等。 (二)教師應就校外教學活動擬訂實施計畫,並親自參與,必要時可邀請家長共同研訂 ,並向學校提出申請核備。(參考範例如附件一) (三)學校舉行校外教學應事先通知家長,如有疾病、身體孱弱其他原因經准假者,可 免參加。 (四)學生分組應事先安排,每組應有一名成人專責輔導與照護。(中高年級每組二十 名學生,低年級每組十五名學生,幼兒園 3-5歲每組八名學生、 2-3歲每組三名 學生),且每班至少有一名應為教師,如為住宿活動,應酌增照護人員;照護人 員可由學校加派相關人員或徵求家長擔任協助。 (五)學校舉辦所有校外教學活動,應事先查詢參觀機構當地的醫療服務及求助管道( 如電話、地址),舉辦市外校外教學活動,原則上須有護理人員隨行,倘若人數 不足,可商請有護理知識、經驗、專長資格的家長或志工協助,並應備妥急救藥 品。 (六)校外教學活動應鼓勵家長陪同參與或協助,如為學年性或畢業旅行參觀活動,並 應由學校主任以上人員專任領隊,有效處理偶發事件,並應專人留守負責聯絡事 宜。 (七)領隊、輔導教師及協助人員應隨時掌握活動狀況,如臨時時發生氣候變化、路況 不良或其他事故,領隊應當機立斷妥善處理,以確保學童安全,並特別留意學生 身心狀況,保持高度敏銳,有效處理危險或偶發事件。 (八)如有租用車輛,應選擇合法且信譽良好之運輸業者洽租營業遊覽車,租用車齡不 得超過五年,且租車公司應辦理使用車輛之第三責任險及乘客險,雙方並應依活 動細節商議訂定合約(合約參考範例如附件二);出發前學校應依安全檢核表逐 車檢查各項安全事項(檢核表參考範例如附件三)。 (九)有關校外教學實施流程與作業補充事項,各校可參考附件四、五之範例,另行研 訂實施之。 (十)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由學校主辦,並以學校為簽約主體,及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 。 (十一)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應訂定緊急應變措施。
- 六、經費 (一)因活動需要向學生(或家長)收取費用時,應發通知詳列經費明細表並核實收費 ,隨隊教師及工作人員費用由學校編列相關經費負擔,經費收支應求合理、公開 、並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學生校外教學保險部分,依「臺北市學生團體保險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教 師部分應依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發布之『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暨『臺北市政府所屬員工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另參加 活動之家長仍應投保旅遊平安險,支援家長之保費以自行負擔為原則。 (三)教學設計、場地勘察、資料準備等行政費用得由活動費用支出,但以不超總費用 百分之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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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06
臺北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校外教學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國字第10235858701號函修正第3、5、6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