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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4-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北市教中字第098324200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23點 (原名稱: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學生轉學處理暫行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學生轉學處理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簡化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中學學生(以 下簡稱學生)轉學手續,以達便民要求、提高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學生申請轉入本市國民中學者,其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應設籍本市,並有居住事實 ,由家長填具申請書(如表一),並附轉學證明書(如表二)、成績證明書、學籍紀錄 表、入學回復信函(如表三)及戶口名簿向擬轉入國民中學申請,俟擬轉入國民中學審 查通過後,始得辦理轉入。
  • 三、學生申請轉學時間不限制,但學期超過三分之二時,得勸其俟學期結束後申請轉學,以 利學生學業及學校行政作業;如學生因故不回原國民中學就讀,欲轉入本市國民中學應 協助其辦妥轉入手續。
  • 四、學生申請轉入本市國民中學,須於原就讀國民中學辦妥轉出手續。
  • 五、本市國民中學各年級每班平均學生人數超過核定額滿之學生人數,應報請本局核定該年 級為額滿國民中學並核定改分發之國民中學,免收轉學生;經核定為額滿國民中學後, 如有學生申請轉入,應主動協助其至本局核定之改分發國民中學就讀,並填發額滿國民 中學轉介單交予家長,持往改分發國民中學報到,改分發國民中學除已經本局核准額滿 外,不得拒收學生。
  • 六、本市額滿國民中學學期中一律不得招收轉學生,如因學生轉出或其他原因而出現缺額時 ,應俟寒暑假期間受理學生轉入,其作業流程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每年暑假自八月一日起至八月十日止、自寒假起十日內,於校門口及網站公告轉 入生申請登記計畫及各年級缺額。 (二)前款轉入生申請登記計畫(含現有各年級學生數及缺額)應於公告日前七日送局 核定,俟本局核定後始得公告週知。 (三)轉入生審核方式比照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中額滿國民中學相 關分發方式辦理,惟不受入學前ㄧ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設籍之限制。 (四)招收轉學生未達額滿時,得繼續招生至補滿為止。 (五)寒、暑假登記日截止後三日內公告該學期轉入生名單,並通知學生依規定辦理入 學手續。公告名單應副知本局,其後不得再招收轉學生。   (六)寒假期間如遇春節假日,日期由國民中學自行順延。 (七)缺額計算方式: (1)中途輟學之學生應保留學籍至年滿十六歲止,其名額不得計入。 (2)以該年級各班平均學生人數少於本局所規定該年級額滿人數標準時,始得招收 轉學生。
  • 七、學生領取轉學證明書後因故欲返回原國民中學就讀,應於領取轉學證明書後一週內,向 原國民中學申請返校,不受額滿國民中學轉學之限制。
  • 八、國民中學接受學生申請轉學後,如確有居住事實應即准予轉入並通知其辦理註冊手續。 學生申請轉入年級每班在學學生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本局規定該年級額滿人數標準,確實 無法容納時,應分發至本局核定之改分發國民中學就讀,並應在調查意見欄內加註本局 公布為額滿國民中學改分文號。
  • 九、學生轉出後,應於七日內完成轉入報到手續,轉入國民中學應即將入學回復信函填妥寄 回,並將訊息通知轉出國民中學。轉出國民中學如於三日內未接到轉入國民中學回覆訊 息,應即追蹤輔導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 十、國民中學核准學生轉學後,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新生及學生異動名冊建檔存 校備查。
  • 十一、學生經核定暫緩入學、准免強迫入學或因其他原因未入學,於其原因消滅申請入學時 ,年齡未滿十五歲者,得向本市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申請入學,國民中學得以鑑定方 式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 十二、特殊教育學生之轉學應按規定轉入本市學區內之國民中學,如學區內未設有特殊教育 班級之國民中學,可轉介至附近設有特殊教育班級之國民中學接受鑑定、安置及輔導 。
  • 十三、少年保護個案經直轄市(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或本局轉介者,不受額滿國民中學轉學 之限制。
  • 十四、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人,其就學中子女隨被害一方離家時,得由被害一方出具社政機 關之公文或證明文件,向暫住所在地本市國民中學(不受額滿國民中學限制)申請不轉 學、不轉戶籍方式暫時就讀,並向原就讀國民中學請假;暫時就讀、請假期間最長以 三個月為限。暫時就讀期間學業成績之計算,由暫時就讀國民中學與原就讀國民中學 協調之。 前項暫時就讀措施,以本市為實施範圍。
  • 十五、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原 住民事務委員會核發證明文件者之子女,設籍在本市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並有居住 事實者,得優先分發入學。
  • 十六、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持有本府社會局開立之當年度低收入戶第0、第一或第二類 證明者,且設籍在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並有居住事實者,得優先分發入學。
  • 十七、赴國外、大陸地區就學之學生應辦理轉出,俟其回國後,檢附戶口名簿及成績證明文 件,逕向戶籍所在地所屬之學區國民中學申請入學,該國民中學額滿時,分發至本局 核定之改分發國民中學就讀。 前項因出國應辦理轉出學生,經通知於ㄧ個月內仍不辦理轉出者,學校得視同轉出之 處理。
  • 十八、由國外、大陸地區來臺之學生(港澳生、僑生逕向教育部、僑務委員會申請),可檢 附戶口名簿或居留證及國外成績證明單逕向戶籍所在地所屬之學區國民中學申請就讀 適當之年級。該校額滿時,改分發至鄰近國民中學就讀。
  • 十九、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得依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向教育部 提出申請,分發適當國民中學就讀。
  • 二十、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子女返國就讀國民中學,應依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子女返國就讀 國民中小學輔導要點及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辦理,並於其子女返 國一年內,向本局提出申請。
  • 二十一、隨大陸人民入境,但未設籍之學齡子女得就讀本市現住學區內國民中學,編入適當 年級,並給予學籍。
  • 二十二、私立國中轉學另依臺北市私立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招生實施要點辦理。
  • 二十三、國民中學不得以學生行為或適應等理由,要求學生或家長辦理轉學手續。如有不當 情事,由本局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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