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志工隊隊員由學校負責辦理投保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團體意外保險( 含傷害醫療),以保障志工隊隊員人身安全。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5-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143103855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並自114年10月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