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平、公正、公開辦理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幼兒園減班超額教師之遷調或介聘作業,特訂定本原則。
- 三、超額教師之遷調或介聘由本局辦理,其辦理順序如下: (一)減班學校應就次學年度裁減班級數,依據課程綱要,按類科或領域檢討超額教師 人數,但國民小學經校務會議決議,特定科目、特殊專長師資得免列超額教師檢 討。 (二)有超額教師之各校應先於編制員額之缺額內自行調整容納。 (三)超額教師於編制內缺額因類科或領域無法調整容納時,由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填具 減班超額教師遷調或介聘名冊一份(格式如附表一)報本局。 各校列冊超額教師應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 件尚在調查階段者或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等情形。
- 四、減班超額教師依積分高低之順序,就本局公布之缺額公開選填遷調或介聘志願。積分相 同者,依下列順序選填: (一)學校轉型。 (二)生源減少。 (三)新設學校。 (四)學區調整。 (五)課程調整。 (六)到職先後。 (七)年齡(年長者優先)。(積分計算表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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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人字第100435646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3點條文、第4點之附表二;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處理原則;新名稱: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