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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人字第10434534800號函修正發布第2~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二、減班學校提列超額教師名冊應採取專業多元面向指標之評比,包含基 本條件、專業條件、生活機能條件等(參見附表一),且其中年資積 分配分比例應作適當配置,不宜過高,並應於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報送 本局核定。
  • 三、超額教師之遷調或介聘由本局辦理,其辦理順序如下: (一)減班學校應就次學年度裁減班級數,依據課程綱要,按類科或領域 檢討超額教師人數,但國民小學經校務會議決議,特定科目、特殊 專長師資得免列超額教師檢討。 (二)有超額教師之各校應先於編制員額之缺額內自行調整容納。 (三)超額教師於編制內缺額因類科或領域無法調整容納時,由各級學校 及幼兒園填具減班超額教師遷調或介聘名冊一份(格式如附表二) 報本局。 各校列冊超額教師應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涉校園 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或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 導期者等情形。
  • 四、減班超額教師依積分高低之順序,就本局公布之缺額公開選填遷調或 介聘志願。積分相同者,依下列順序選填: (一)學校轉型。 (二)生源減少。 (三)新設學校。 (四)學區調整。 (五)課程調整。 (六)到職先後。 (七)年齡(年長者優先)。(積分計算表格式如附表一) 因配合政府政策而被裁校、廢校之學校教師,視同減班超額教師,不 適用前點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於辦理裁校、廢校當學年度減班超額教 師遷調及介聘作業時,就本局公布之缺額優先公開選填遷調或介聘志 願。其選填方式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因配合政府政策而予整併之學校教師,以移撥併入學校為原則,但併 入學校無教師缺額得以容納者,視同減班超額教師,不適用前點第二 項之規定,並得於辦理整併當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作業時 ,就本局公布之缺額優先公開選填遷調或介聘志願。其選填方式依第 一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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