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減班學校提列超額教師名冊應採取專業多元面向指標之評比,包含基本條件、專業條件 、生活機能條件等(參見附表一),且其中年資積分配分比例應作適當配置,不宜過高 ,並應於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報送本局核定。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人字第10443493300號函修正發布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