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減班超額教師依積分高低之順序,就本局公布之缺額公開選填遷調或介聘志願。積分相 同者,依下列順序選填: (一)學校轉型。 (二)生源減少。 (三)新設學校。 (四)學區調整。 (五)課程調整。 (六)到職先後。 (七)專業條件總分高低(按本處理原則附表一之積分計算表內專業條件項目總分)。 (八)基本條件總分高低(按本處理原則附表一之積分計算表內基本條件項目總分)。 因配合政府政策而被裁校、廢校之學校教師,視同減班超額教師,不適用前點第二項之 規定,並得於辦理裁校、廢校當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作業時,就本局公布之 缺額優先公開選填遷調或介聘志願。其選填方式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因配合政府政策而予整併之學校教師,以移撥併入學校為原則,但併入學校無教師缺額 得以容納者,視同減班超額教師,不適用前點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於辦理整併當學年度 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作業時,就本局公布之缺額優先公開選填遷調或介聘志願。其 選填方式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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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人字第1063147590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及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