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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人字第10931137981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平、公正、公開辦理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幼兒園減班超額教師之遷調及介聘作業,特訂定本原則。
  • 二、減班學校提列超額教師名冊應採取專業多元面向指標之評比,包含基本條件、專業條件 、生活機能條件等(如附表一),且其中年資積分配分比例應作適當配置,不宜過高, 並應於提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報本局核定。
  • 三、超額教師之遷調及介聘由本局辦理,其辦理順序如下: (一)減班學校應就次學年度裁減班級數,依據課程綱要,按類科或領域檢討超額教師 人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列超額教師檢討: 1.經校務會議決議,特定科目或特殊專長師資。 2.各學層現職教師兼行政職務滿二年者,於次一學年度仍願意擔任行政職務,且 校長同意聘任該教師擔任行政職務者。 (二)有超額教師之各校應先於編制員額之缺額內自行調整容納。 (三)超額教師於編制內缺額因類科或領域無法調整容納時,由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填具 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名冊一份(如附表二)報本局。 各校列冊超額教師應無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形之一。
  • 四、減班超額教師依積分高低之順序,就本局公告之缺額公開選填遷調及介聘志願。積分相 同者,依下列順序選填: (一)學校轉型。 (二)生源減少。 (三)新設學校。 (四)學區調整。 (五)課程調整。 (六)到職先後。 (七)專業條件總分高低:按積分計算表內專業條件項目總分(如附表一)。 (八)基本條件總分高低:按積分計算表內基本條件項目總分(如附表一)。 因配合政府政策而被裁校、併廢校之學校教師,視同減班超額教師,並得於辦理裁校、 併廢校當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作業時,就本局公告之缺額優先公開選填遷調 及介聘志願。 因配合政府政策而予整併之學校教師,以移撥併入學校為原則,但併入學校無教師缺額 得以容納者,視同減班超額教師,並得於辦理整併當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作 業時,就本局公告之缺額優先公開選填遷調及介聘志願。 轉型實驗學校之非超額教師,於轉型實驗學校當學年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 過後,視同減班超額教師,得參加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作業。 經本局核定轉型為雙語實驗課程學校,未具校內雙語課程授課專長之教師,經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視同減班超額教師,並得於辦理該類科雙語課程當學年度參加 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作業。 視同減班超額之教師,其選填方式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本點第二項、第三項不適用前點第二項規定。
  • 五、超額教師具雙語專長者,除具授課階段、類(科)別教師證書外,應同時具備聽、說、 讀、寫四項皆達B2相當等級之英語分級測驗能力,得選填該階段、類(科)別之雙語教 師缺額,於遷調及介聘當學年度應擔任雙語課程教師。 前項B2相當等級依教育部一0四年五月公告之「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符合相當於 CEF 語言參考架構B2級之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表」認定。
  • 六、各學年度辦理減班學校於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完畢後,於遷調及介聘生效當學年度八月 一日前原減班學校有教師缺額時,該學年度原超額調出之教師,具有與出缺類科或領域 相同之合格教師證書且自願返回原校任教者,應由原減班學校優先報送本局聘回原校任 教。
  • 七、經本局遷調及介聘完畢,教師應於七日內至新任學校辦理報到手續,未依規定期間辦理 者,視同不應聘,新任學校應即報本局備查。前述未報到之遷調及介聘教師具公費生資 格但未完成服務義務者,由本局函報教育部,並副知原結業學校追償未服務期間公費。
  • 八、各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及各類視同減班超額教師無缺額可供遷調及介聘時,由減班學校 專案報本局核准後留用之,並列冊依法辦理遷調及介聘。
  • 九、留用之教師,得由學校或本局統籌後指派辦理專案、教學研究、課程發展、支援課務或 行政等工作。
  • 十、各級學校教師出缺時,其缺額由本局留用之教師名冊內檢討遷調及介聘。
  • 十一、經本局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者,三年內免列為該校減班超額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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