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 條進修補習教育,由高級中學以上學校依需要附設進修補習學校實施之。進修補習學校分高 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大學進修補習學校三級。 各級進修補習學校,各相當於同性質之學校,其修業年限均不得少於同性質、同等級之學 校。
- 第 7 條各級進修補習學校,除由同級以上學校附設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或私人 亦得設立;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但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之附設,應以公立或已立案之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為限,民營事業機構或私人設立進修補習學校,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 定辦理。
- 第 8 條國民補習教育、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教育,得視需要依特別補習、勞工補習、隨營補 習等方式達成之。其與學制有關者,由教育部與各主管部會會同訂定辦法實施之。
- 第 10 條國民補習學校、進修補習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之國民補習學校,設於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設於縣(市)者,由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轉報省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備案。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轉報教育部備案 。 三、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由教育部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管理規則,由教 育部定之。
- 第 13 條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無入學資格限制。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補習學校之入學資格, 以具有規定學歷,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為限。
- 第 16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結業生,由學校舉行資格考驗;各級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 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資格考驗。及格者給予資格證明書;其考驗辦法,由教育部定 之。
- 第 19 條各學校附設之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之教師,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職員由 校長聘派。單獨設立者,其教職員以專任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