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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教育類
補習教育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6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011440號令修正公布第14、15、16條條文
  • 第 14 條
    國民補習學校、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學生,修業期滿試驗及格者,准予結業,並 由學校給予結業證明書。 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學生,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 證書。
  • 第 15 條
    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學生修畢與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年級之主要科目,試驗及格 者,得報考同級、同類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其在國民補習學校、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 補習學校結業者,並得以同等學力報考與原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補習學校程度相銜接之高 一級學校。但有入學年齡之限制者,從其規定。
  • 第 16 條
    國民補習學校結業生,由學校舉行資格考驗;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得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資格考驗,及格者給予資格證明書;其考驗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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