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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教育類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17581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
  • 第 17 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各學校附設國民 補習學校或進修學校之校長,得由各該學校校長兼任。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置校務主任一人,由原屬學校專任教師兼 任,襄助校長推展校務。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其員額編制表由各校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所定之員額編制標準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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