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立圖書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有效利用本館之場地,以推展社 會教育文化事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 使用場地如左: (一) 總館:演講廳、會議廳、視廳室、展覽室。 (二) 分館:視廳室、展覽室。
- 三 使用時間如左: (一) 演講廳、會議廳 (室) 、視聽室分為上午 (九時至十二時) 、下午 (十四時至十七時) 、晚間 (十九時至二十二時) 三種。 (二) 展覽室:九時至十七時。 (三) 場地使用限本館開放日。
- 四 申請使用場地者,應嚴守使用時間,如有特殊情形需提前或延後使用 時,須經本館同意,並繳納輔助時段費用 (如附件二) 後,始得使用 之。 附件二
台北市立圖書館各種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收費項目 區 分 收費金額(新台幣) 售 票 收費金額(新台幣) 不 售 票 演 講 廳 場 地 費 上 午 一二、○○○ 一○、○○○ 下 午 一二、○○○ 一○、○○○ 晚 間 一八、○○○ 一二、○○○ 舞台預(排) 演費每場次 四、五○○ 四、○○○ 舞台化妝間 六○○ 五○○ 會 議 廳 貴 賓 室 九○○ 八○○ 場 地 費 上 午 八、○○○ 六、○○○ 下 午 八、○○○ 六、○○○ 晚 間 一○、○○○ 八、○○○ 貴 賓 室 九○○ 八○○ 展 覽 場 地 日 上 午 四、○○○ 三、○○○ 下 午 視 聽 室 50 坪 至 100 坪 上午 二、五○○ 二、○○○ 下午 二、五○○ 二、○○○ 晚間 三、五○○ 二、○○○ 100 坪 至 150 坪 上午 三、五○○ 三、○○○ 下午 三、五○○ 三、○○○ 晚間 四、五○○ 四、○○○ 會 議 室 十 樓 上午 一、五○○ 一、○○○ 下午 一、五○○ 一、○○○ 晚間 二、五○○ 二、○○○ 十 一 樓 上午 二、五○○ 二、○○○ 下午 二、五○○ 二、○○○ 晚間 三、五○○ 三、○○○ 錄 音 每 場 一、五○○ 一、○○○ 錄 影 每 場 二、五○○ 二、○○○ 說 明 一 收費以新台幣計。 二 使用收費,係以每場次三小時為一基數,未滿三 小時以三小時計算。上午場:九時至十二時。下 午場:十四時至十七時。晚間場:十九時至二十 二時。展覽室:九時至十七時。 三 輔助時段為每一場次之前後時段如七時至九時、 十二時至十四時、十七時至十九時、二十二至二 十四時,僅提供工作證,每一時段收費三、○○ ○元。零時以後每一小時為一時段。 四 保證金: (一) 演講廳、會議廳一五、○○○元。 (二) 展覽場地、視廳室一○、○○○元。 (三) 會議室五、○○○元。 五 政府機關學校八折優待。 - 五 申請使用場地者,應於使用二個月前,備函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 一) ,經本館同意並應於通知日起七日內繳納使用費用及保證金 (收 費標準表如附件二) ,逾期視同放棄。 附件一茲向 貴館申請使用場地及設備,願遵守場地管理要點所訂之各項規定 。如有違反,同意停止使用,所繳費用除保證金外不予退還,絕 無異議。
台北市立圖書館活動場地使用申請表 使用場地名稱 活 動 內 容 活動名稱 預排演時段 年 月 日 時 合 計 上午 場下午 場晚間 場合計 場次 輔助時段 年 月 日 時 七-九 時 場 十二-十四時 場 合計 場.零 十七-十九時 場 時 廿二-廿四時 場 以 後 ︹ ︺ 時 正式使用時段 年 月 日 時 上午 場下午 場晚間 場合計 場次 附送文件 一 演出登記單。 二 工作證 (自製) 份 三 入場券兩張樣張(非售票者)。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是 否 售 票 繳費金額 合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其 他 申請單位印章 ( ) 請 蓋 此 處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負 責 人 單位及 職 稱 聯 絡 人 地 址 姓 名 (簽章) 姓 名 電 話 館 長 秘 書 主辦單位 擬辦意見 會 辦 單 位 - 六 申請場地無論使用與否,其所繳納之使用費,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 概不退還;保證金則於確定本館設備無損壞情況下,於活動結束後之 次日,無息退還。場地設備如有損壞而未修復者,本館得逕為修護, 費用由保證金內扣除,不足之數並追債之。
- 七 場地同意使用後,如無法按期使用,原場地應交回本館另行處理,不 得私自轉讓,中途放棄使用,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但不可歸責於申 請人之事由,不在此限。
- 八 本館如遇特殊情形必須收回場地時,得於十四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 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任何賠償 。
- 九 場地內外公物設備應愛惜維護,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 音響、布幕等各項設備。如須另接電源或按裝其他電器設備,應會同 本館技術人員辦理。
- 十 從事現場錄音、錄影、須徵得本館同意,並繳納費用後始得為之。 但器材須自備。
- 十一 場地之使用範圍僅限租借之場地,布置及復原工作,由申請人自行 負責,布置前須徵得本館同意,使用完畢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 十二 有關海報、請柬、節目單等宣傳資料,須先經本館核備,如需於本 館張貼之海報宣傳品等,應交由本館張貼。
- 十三 活動如需印製入場券,應先將券樣送本館核備,並保留票券二份備 查;入場人數不得超出座位表數量,本館必要時得要求保留六個席 次。入場券應加印左列遵守事項: (一) 每人一券,除兒童節目外,禁止攜帶六歲以下兒童入場。 (二) 禁止在場內吸煙、飲用食物或高聲談笑。 (三) 與會人員須穿著整齊。 (四) 參加人員請準時入場以維持秩序。
- 十四 申請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停止其使用,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 (一) 違反國策或政府法令者。 (二) 妨害公序良俗者。 (三) 影響本館閱讀環境及衛生者。 (四) 損壞本館建築及設備者。 (五) 與原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六) 其他經本館認定應停止使用者。
- 十五 本館所收場地使用費依會計程序繳交市庫。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8-3004
臺北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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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2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2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82)北市教四字第59411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