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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體育類
國民體育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9年1月1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11930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
  • 第 4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 在縣 (巿) 為縣 (巿) 政府。 直轄巿政府、縣 (巿) 政府應設體育專責單位,鄉 (鎮、巿、區) 公所應 置體育專業人員,負責轄區內國民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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