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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體育類
國民體育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9220號令修正公布第13條條文
  • 第 13 條
    政府應建立優秀運動選手之培養制度;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學校得遴選優秀運動人才擔任專任運動教練;其任用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之規定;其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修正前取得教育部或各級政府招考、儲訓合格聘用之專任運動教練, 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仍未取得前項聘任資格者,其輔導與管理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第二項所稱專任運動教練,係指各級學校專門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或 比賽指導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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