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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體育類
國民體育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251號令修正公布第3、6條條文
  • 第 3 條
    國民體育,對我國固有之優良體育活動,應加以倡導及推廣,並明定每年 九月九日為國民體育日。 各級政府應在國民體育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 各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應在國民體育日規劃推動組織內員工全民健身活 動。 各級政府之公共運動設施應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並鼓勵其 他各類運動設施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
  • 第 6 條
    各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切實推動體育 活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並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 ,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日參與體育活動之時間,每週應達一百五十分鐘 以上。 前項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教學、活動、選手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 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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