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獎勵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績優選 手暨教練為本市爭光,特訂定本要點。
- 二 獎勵對象: 凡設籍本市一年以上現仍在籍之市民,並符合左列條件之一者得獲獎 勵: (一) 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體委會) 核定為國家代表隊參加國 際正式錦標賽,並經體委會審核獲頒國光、中正體育獎章及其他獎 勵者。 (二) 參加臺灣區運動會選手暨教練 (不限本市籍) 並符合獎勵規定所訂 之競賽項目及成績者。
- 三 獎勵規定: (一) 凡經體委會核發運動獎勵 (助) 金之選手暨教練,本府相對核發所 獲運動獎勵金百分之五獎勵。 (二) 代表本市參加臺灣區運動會: 1 個人項目:射箭、田徑、拳擊、自由車、馬術、體操、柔道、射 擊、游泳、舉重、角力、摔角、空手道、劍道、國術、溜冰、跆 拳道、健美、健力、划船、太極拳、武術、擊劍、輕艇、帆船及 球類個人項目等之獎勵金如左: 第一名:選手新台幣十五萬元,教練新台幣四萬元。 第二名:選手新台幣七萬元,教練新台幣三萬元。 第三名:選手新台幣六萬元,教練新台幣二萬元。 2 球類及團體項目:籃球、足球、手球、曲棍球、排球、羽球、棒 球、保齡球、高爾夫、橄欖球、壘球、軟式網球、桌球、巧固球 、網球、田徑男、女接力、游泳男、女接力、水球、溜冰男、女 接力、自由車男女團體追逐賽、自由車團體計時賽、空手道對打 團體賽、空手道型團體賽、保齡球團體賽、體操成隊競賽、劍道 團體過關賽、劍道團體得分賽、射擊團體賽、高爾夫團體賽、划 船雙人、四人、八人賽、馬場馬術團體賽、馬術障礙超越團體賽 、保齡球雙人賽、射箭團體對抗賽、擊劍鈍劍團體賽、擊劍銳劍 團體賽及擊劍軍刀團體賽等項目之獎勵金如左: (1) 二人 (含二人) 以上之運動競賽項目選手獎勵金:以該項目法 定報名隊員總人數乘以個人項目選手獎勵金百分之五十發給前 三名,但徑賽及游泳接力賽以實際出場參加人數發給。 (2) 二人以上 (含二人) 五人以下 (含五人) 之運動競賽項目教練 獎勵金:比照個人項目之教練獎勵金發給前三名。 (3) 六人以上之運動競賽項目教練獎勵金。 第一名:新台幣十二萬元。 第二名:新台幣七萬元。 第三名:新台幣六萬元。 3 除三之 (二) 之1、2項所列獎勵項目外之其他運動競賽,得視其 競賽項目及參賽人數參酌發給獎勵金。 4 教練獎勵對象如左: (1) 凡擔任本市代表隊教練,又兼任其他縣市教練者一律不予獎勵 。 (2) 凡選手五人以下之運動競賽項目,由選手於向本府報名時親自 提出申請指定一人或多人共同受獎惟獎勵金以一份為限。 (3) 六人以上之運動競賽項目,以秩序冊所列教練者為獎勵對象。 5 連勝獎勵標準: (1) 合於本要點三之 (二) 之 1 項獲得金牌,除原頒獎金外,另 核發連勝獎勵金,獎勵標準如下:連勝二次者,每次核發選手 新台幣一萬元、教練新台幣三千元,爾後依次遞增頒發每位選 手新台幣五千元、教練新台幣二千元。 (2) 合於本要點三之 (二) 之 2 項獲得金牌,除原頒獎金外,另 核發連勝獎勵金,獎勵標準如下:連勝二次者,每次核發選手 新台幣三千元、教練新台幣三千元、教練新台幣一萬元,爾後 依次遞增頒發每位選手新台幣二千元、教練新台幣五千元。 (3) 連勝獎勵金成績之認定自八十六年臺灣區運動會開始起計,八 十七年後核領。 6 參加當年區運會 (須獲得該項目前三名者) 破大會紀錄者核發新 台幣三萬元,破全國以上紀錄者核發新台幣五萬元。 (以上獎金 不重覆核發) 7 隊本部獎勵金核發方式由本府教育局專案簽發。 8 參加個人比賽另參加團體 (成隊) 賽者,二項均可受獎,但團體 項目 (成隊) 係個人成績累計者,未另進行競賽,其獎勵金得扣 除名額後,依三分之 (二) 之 1 受獎。
- 四 獎勵審核程序: (一) 凡獲體委會頒發國光、中正體育獎章及其他獎勵者之教練及選手, 應提出獲獎證明、設籍證明及往年參賽資料並由本市各單項運動委 員會函送本市體育會轉本府教育局核辦。 (二) 參加臺灣區運動會選手暨教練之獎勵金發給依當年大會所訂競賽規 程之項目及頒發獎狀為依據,由本府教育局召開審查會審查後頒發 。
- 五 獎勵金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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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3-3001
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暨教練獎勵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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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7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87)府教五字第8704854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