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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教育類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0 年 05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0年5月25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102300號令修正公布第20條條文
  • 第 20 條
    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校長、教師之資格及專業科目、技術科目、特殊科 目教師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格,由教育部定之。 在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前已考進師範學院幼教系及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 日前已考進師範學院進修部幼教系肄業之師範生,參加偏遠地區國民小學 教師甄試,其教育學科及學分之採計,由原就讀之師資培育機構依實質認 定原則處理之。 參加八十九學年度各縣市偏遠地區國小教師甄試錄取未獲介聘,符合前項 規定者,應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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