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教育類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2年12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3561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並增訂第22-1條條文
  •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 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 (以下簡 稱學術研究機構) 研究人員。
  • 第 22-1 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資格,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定之;聘任程序及聘 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