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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教育類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4931號令修正公布第40條條文
  • 第 40 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官 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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