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校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一年以上,並曾任分類職位第九職
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二年以上,或國民中學校長二年以
上,或高級中等學校主任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教育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其他
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曾任中
等學校教師一年以上,並曾任分類職位第九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
育行政職務三年以上,或國民中學校長三年以上,或高級中等學校主
任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教育學系畢業;或其他院、系
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一年以上,並
曾任分類職位第九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五年以上,或
國民中學校長六年以上,或高級中等學校主任七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
四、曾任教育院、系專任副教授及中等學校教師各二年以上,並具學校行
政經驗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前項高級中等學校主任年資,得為大學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
工作年資。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
校或董事會已依修正前規定資格辦理校長遴選作業中者,其校長聘任資格
得依修正前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