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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4 年 1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427343900號令修正發布第6、11條條文
  • 第 6 條
    中等學校現任教職員經該校核准者,除高中 (職) 教職員得在本校每週兼 課六小時外,得在本校或他校每週兼課四小時,並支領鐘點費,但在本校 兼課或代課時數每週合計達九小時者,不得復在他校兼課或代課,違者經 書面勸導後,仍不悛改者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議處。
  • 第 11 條
    中小學校遴用兼課或代課教師資格,由各校負責審查,並送臺北市政府教 育局備查。 退休教師代課每學年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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