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高本市市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兼課及代 課教師素質,並統一鐘點費之支給,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中等學校包括高級中學 (以下簡稱高中) 、高級職業學校 (以 下簡稱高職) 、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國中) 及各該校附設補習學校,所稱 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國小) 包括國小附設補習學校。
- 第 3 條中等學校教師請假一星期以上或因故出缺,而其擔任學科一時難於延聘專 任教師時,得由校長遴聘本科或相關科系合格教師兼課或代課。 前項兼代課教師,人數不得超過全校專任教師總額八分之一。
- 第 4 條中等學校兼課教師授課時數規定如左: 一 高中、高職兼課十八小時者,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二 國中兼課二十小時者,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前項兼任教師授課科目與時數,應依教育部訂頒課程標準辦理,同班同性 質課程以一人兼授為原則。
- 第 5 條中等學校兼任教師每週兼課時數以四小時為限。但同一班級同一科目課程 ,每過教學時數超過四小時者,得專案報准由一人兼任,不受四小時之限 制,兼課又代課者,每週兼代課時數,合計不得超過九小時。
- 第 6 條中等學校現任教職員經其校長核准者,得在本校或他校每週兼課四小時, 並支領鐘點費。但在本校兼課或代課時數每週合計達九小時者,不得復在 他校兼課或代課,違者經書面勸導一次後,仍不峻改者依照有關法令之規 定議處。
- 第 7 條中等學校聘任軍公教職人員兼課或代課者,受聘人應檢附原服務單位同意 書。 軍公職人員及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每週兼課或代課時數不得超過四小時。 軍人兼授科目以理工科為限。
- 第 8 條中等學校兼課教師鐘點費之支給,一年學按十一個月計算,兼課一學期者 ,按五個月半支給。
- 第 9 條中等學校兼課或代課教師因故請假時,其課程由學校另聘合格教師代授, 其鐘點費在原兼課或代課教師鐘點費內扣除之。
- 第 10 條國小教師請假在一星期以上或因故出缺,其課務由該校遴選合格教師代課 。 本校教師代課,以不影響本身課務及職務為限,其代課時間,每週不得超 過六○○分鐘。
- 第 11 條國小教師不得在其他各級學校兼課或代課。
- 第 12 條中小學校遴用兼課或代課教師資格,由各校負責審查,並填具兼課教師請 示單或請假代課月報表函送本府教育局核定。
- 第 13 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格式一兼課教師請示單附註:一 兼課起訖日期,以每學期兼課者,第一學期應自九月一日起至 翌年二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應自二月十六日起至同年七月三 十一日止。如學期中途兼課者,應以實際授課起訖日期為準。 二 擬聘兼課教師,所授科目、時數,應以各校陳報一覽表之授課 科目、時數 (懸缺) 為準。 三 擬聘兼課教師,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或學期中途出缺時,應於 兩週內陳報教育局核發兼課鐘點費,逾期不予受理。 格式二請假代課月報表
(全銜) 擬聘用兼課教師請示單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兼 課 人 員 學 歷 現 在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及 職 務 本 身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現有教師 核定情形 兼課情形 兼 課 起 訖 日 期 備 註 兼 任 合 格 科 目 證 書 字 號 合 格 日 期 擔及 任班 科級 目 每 週 授 課 時 課 編 號 姓 名 專 任 人 員 人 數 每週共 計兼課 鐘點 ﹏﹏﹏﹏﹏﹏﹏﹏﹏﹏﹏﹏﹏﹏﹏﹏﹏﹏﹏﹏﹏﹏﹏﹏﹏﹏﹏﹏﹏﹏ 右 陳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校長 人事主管 (全銜) 教職員 年 月份請假代課月報表 請假人 假 別 到 職 年 月 日 請 假 事 由 請 假 已 請 假 日 數 代 理 人 代 課 情 形 職 別 姓 名 起 訖 日 數 天 數 職 別 姓 名 學 歷 或 教 師 登 記 檢 定 合 格 科 目 擔 任 代 課 班 級 科 目 時 數 實 際 代 課 起 訖 日 期 實 際 代 課 時 數 本 身 每 週 已 兼 代 課 時 數 右陳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全銜) 校長 蓋章 校 教務 (教導) 主任 蓋章 印 人事主管人員 蓋章 主計主管人員 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第 14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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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1001
臺北市立中小學校兼課及代課教師遴用及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73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73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73)府法三字第02960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