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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139573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立中小學校兼課及代課教師遴用及管理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市立中小學校兼課與代課教師遴用及管理自治條例)
  • 第 1 條
    臺北市為提高市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兼課及代課教師素質,並統一遴用 及管理,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市立中小學兼任代課與代理教師遴用及管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 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中等學校,包括高級中學 (以下簡稱高中) 、高級職業學 校 (以下簡稱高職) 、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國中) 及其附設補習學校。 本自治條例所稱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國小) ,包括國小及其附設補習學校 。
  • 第 3 條
    中等學校教師請假一星期以上或因故出缺,而其擔任學科一時難以延聘專 任教師時,得由該校遴聘本科或相關科系合格教師兼課或代課。 前項兼代課教師,人數不得超過全校專任教師總額八分之一。
  • 第 4 條
    中等學校兼課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規定如下: 一、高中、高職兼課十八小時者,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二、國中兼課二十小時者,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前項兼任教師授課科目與時數,應依教育部訂頒課程標準辦理,同班同性 質課程以一人兼授為原則。
  • 第 5 條
    中等學校兼任教師每週兼課時數以四小時為限,但同一班級同一科目課程 ,每週教學時數超過四小時者,得專案報准由一人兼任,不受四小時之限 制,兼課又代課者,每週兼代課時數,合計不得超過九小時。
  • 第 6 條
    中等學校現任教職員經該校核准者,得在本校或他校每週兼課四小時,並 支領鐘點費,但在本校兼課或代課時數每週合計達九小時者,不得復在他 校兼課或代課,違者經書面勸導後,仍不悛改者,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議 處。
  • 第 7 條
    中等學校聘任軍公教人員兼課或代課者,受聘人應檢附原服務單位同意書 。 軍公職人員及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每週兼課或代課時數不得超過四小時。
  • 第 8 條
    中等學校兼課或代課教師因故請假時,其課程由學校另聘合格教師代授, 其鐘點費在原兼課或代課教師鐘點費內扣除之。
  • 第 9 條
    國小教師請假在一星期以上或因故出缺,其課務由該校遴選合格教師代課 。 本校教師代課,以不影響本身課務及職務為限,其代課時間,每週不得超 過六○○分鐘。
  • 第 10 條
    國小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其他各級學校兼課或代課。
  • 第 11 條
    中小學校遴用兼課或代課教師資格,由各校負責審查,並送臺北市政府教 育局備查。 退休教師兼課或代課每學年以三個月為限。
  • 第 12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書表格式,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定之。
  • 第 13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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