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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教人字第09900050300號函修正全文5點
  • 一、本基準依臺北市國民小學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分校及中心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 由教師兼任。六班以下處室主任三人與臺北市師資培育機構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及 臺北市國語實驗國民小學五處室主任及幼稚園園長一人,以外加方式計列。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由 教師兼任。總務處之組長,必要時得由他校兼任。 (四)教師: 1.普通班:每班置教師一.七人為原則,並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 局)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教師授課時數增減教師總員額,以求各校教師授課時數 之均衡。 2.特殊教育班(含各類身心障礙教育班及資賦優異教育班):每班二人。 3.幼稚園:每班二人。園長由教師兼任。 臺北市師資培育機構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及臺北市國語實驗國民小學員額編制,每 班教師應高於一般國民小學0.二至0.三人。 (五)輔導教師:二十四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 置一人,均由教師專任或兼任。 (六)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等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 (七)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十二班以下一人, 十三班至三十六班二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三人,七十三班至一○八班四人, 一○九班以上五人。 各校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之配置另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 則相關規定辦理。 (八)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九)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定辦理。
  • 三、各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改聘兼任教 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 四、各校因應電腦教學、資訊設備維護管理及系統開發等業務需要,得置系統管理師,由現 有教師員額內具電腦專長者兼任。
  • 五、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得依本基準計算出整體員額數,就區域性或學校規模大小做彈性調整 ,以利校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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