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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9 年 0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79年2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79)北市教人字第06999號函修正發布
  • 一、為安定中學校教師生活,提高教學效果,中等學校教師申請辦理市內學校轉(應)聘服 務,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申請轉(應)聘範圍如左:  (一)國中轉(應)聘國中。  (二)高級中等學校轉(應)聘高級中等學校。   (三)國中轉(應)聘高級中等學校。   (四)高級中等學校轉(應)聘國中。   (五)特殊學校比照本項一至四款辦理。
  • 三、申請資格:  (一)現任國中、高級中等學校(含特殊學校國中部、高職部),編制內合格教師(含     兼行政職務人員)於現服務學校實際任教至學年度結束之日屆滿一學年以上者。   (二)申請轉(應)聘教師,須具備擬調任學校教師登記資格。   特殊班級教師甄選時定有義務者依甄選須知辦理。
  • 四、申請時間:於每學年暑假,俟國民中學減班超額教師介聘完畢辦理。
  • 五、辦理方式:   (一)國民中學減班超額教師,除經高級中等學校同意遴聘者外,由本局依其志願優先      統一聘其他有缺額之國民中學服務。   (二)申請轉(應)聘教師,須取得原服務學校及轉(應)聘學校雙方校長同意。
  • 六、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轉(應)聘國民中學之缺額,得作為分發國立師範院校應屆結業生實   習。
  • 七、申請市內轉 (應) 聘服務教師,不得同時申請省市中等學校教師互調服務。
  • 八、申請手續:向原服務學校申請,填寫申請表二份(如附件),由原服務學校人事主任、   教務主任、校長先行核章同意後,再至擬轉(應)聘學校蓋章以示同意,並由原服務學   校備文送達本局。
  • 九、本注意事項自七十九學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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