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輔導臺北市私立學校建立 人事制度.並為各項人事管理作業之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指臺北市所轄私立高級中學 、高級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及附設進修學校。
- 三、各校教職員工之任用,應依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未規定者 ,依照各校自行規定辦理。
- 四、各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九月三十日前)造送教職員工一覽 表(第二學期教職員工異動表)一份,連同當年新任人員之履歷表一 份函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 會」審核。
- 五、各校對人事制度之管理,應予重視,並應指定專人負責,除有必要, 應避免更換承辦人員;並應設置專櫃、專檔、保管人事資料。
- 六、各校教職員工之資歷證明事項,應由當事人向各校申請,由各校填具 證明書紙並加蓋印信。其用紙之格式,除當事人用途限制另依其格式 外,應依統一格式填繕。
- 七、本局為瞭解各校人事制度作業情形,得由各主管科室以定期訪問或配 合其他業務抽訪之方式進行瞭解及輔導,並將抽訪細節於事前通知學 校。
- 八、填寫及核驗注意事項: (一)教職員工一覽表部分: 1.教職員工一覽表各欄數字一律以阿拉伯數字記載。 2.學歷欄內以記載最高學歷為原則,並將畢業學校敘明。 3.本身擔任學科及時數,應依教師實際授課之班級及科目時數填寫 ,如:高一甲班國文五節,高二甲、乙班數學各三節。 4.一覽表造就後,應加封面、封底,並於每頁之間加蓋騎縫章,於 正面加蓋校印。於封底內頁註明日期並加蓋校長、人事主任、承 辦人之職名章。 5.各校教職員工編制表,應統計後報本局核定。 (二)私立學校教職員履歷表部分:填寫規定應依該表之填表說明辦理, 並應力求詳實並確實審查,將每位教職員工一覽表上之編號,註記 於第一面左上角。 (三)資歷證明事項部分:資歷證明文件,應由學校填繕並確實審查加蓋 印信。
- 九、本要點函頒施行後,各校未依規定辦理致教職員之權益生損害時,由 各校自行負責。
- 十、各校函送有關資料時,得免送學經歷證件;惟各主管科室為審查而需 調閱文件資料者,得通知學校補送。有關教師登記檢定情形,凡在臺 北市登記者,其資料應逕向原申報學校查詢,必要時得向本局職教科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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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09734690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