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演出節目以音樂演奏、舞蹈、演唱等,節目內容應具有精緻的演出水準。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2001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邀請民間演藝團體演出活動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4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4)北市教四字第44251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