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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國家賠償類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9月29日行政院(88)台法字第35851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
  • 第 24 條
    賠償義務機關得在一定金額限度內,逕行決定賠償金額。 前項金額限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及省政府,由行政院依機關等級定之;縣 (市) 、鄉 (鎮、市) ,由縣 (市) 定之;直轄市,由其自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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