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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國家賠償類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70028726號令修正發布第22、39條條文
  • 第 22 條
    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時,得按事件之性質,洽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陳 述意見,並支給旅費及出席費。 請求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費用,在同一事件達一定之金額時,該管地 方檢察署應賠償義務機關之請,得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上之意見。 前項一定之金額由法務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 39 條
    該管檢察機關應賠償義務機關之請,得指派檢察官為訴訟上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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