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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賠秘字第09632716700號函修正發布第15點條文
  • 十五、各機關依第十二點、第十三點規定與請求權人達成協議者,如認該 案件之公務員顯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求償責任,得函請法規會同意 ,並逕提國賠會報告後,免於求償結案。 依國賠會決議有賠償責任,而與請求權人達成協議,其賠償金額在 三十萬元以下,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如認該案件之公務員顯無故 意或重大過失之求償責任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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