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本基準依臺北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 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 二 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應投保之營利場所,以每一營利事業主體為一投 保單位,每一投保單位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 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 三 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 本基準修正條文自八十九年元月一日實施。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88)府建商字第880847190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3點;並自八十九年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