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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政風類
民國 96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60002652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及第3條第2項之附表
  • 第 3 條
    檢舉人於貪污瀆職之罪未發覺前,向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經法 院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 前項獎金,依附表之標準發給之。
  • 第 5 條
    因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而查獲之犯罪人數逾五人時,增給二分之一獎金 。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同一貪污瀆職案件,包括一人或數人共犯一罪、數罪或裁判上一罪 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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