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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政風類
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00037859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 第 8 條
    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 檢舉資料,送法務部審核後發給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 ,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法務部得召集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檢 察司代表組成審核委員會,審核獎金發放事宜。必要時得邀請受理檢舉機 關之承辦人員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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