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 檢舉資料,送法務部審核後發給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 ,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法務部得召集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檢 察司代表組成審核委員會,審核獎金發放事宜。必要時得邀請受理檢舉機 關之承辦人員到場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