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市民參與、發揮專業諮詢、整合政策規劃及研訂發 展策略,以加速本市經濟發展,特設臺北市經濟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 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本府年度及中長程經濟發展政策。 (二)營造有利之經營環境,創造商業契機。 (三)整合本府與民間之財力資源,活絡本市經濟活動。 (四)核議本府重大經建投資計畫之規劃。 (五)通時與相關業界召開研討會,強化經濟發展政策之前瞻性與可行性。 (六)其他與本市經濟發展有關之重要事宜。
- 三、本委員會置總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置副總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置委員二十 四至三十人,其中四人由本府建設局局長、都市發展局局長、交通局局長、財政局局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遴聘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擔任。 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本委員會得分組研議經濟發展事宜,所設各組及其職掌如下: (一)產業發展組:研議本市之產業發展政策。 (二)都市發展組:研議本市之都會發展政策。 (三)交通發展組:研議加速本市經濟發展之交政策。 (四)財政金融組:研議強化本市經濟發展之財政金融政策。
- 五、前點各組各置召集人一人,分由本府建設局局長、都市發展局局長、交通局局長、財政 局局長兼任,本委員會委員得依其專長參加一組或二組;各組置幹事二人至五人,由各 組召集人指派人員兼任。
-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綜理本委員會務;置幹事二人至五人,由本府財 政局指派人員兼任之,襄助執行長處理本委員會行政事務。
- 七、本委員會議,每兩個月開會一次,由總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各組工作會議,每月 開會一次,由各組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為應本委員會及分組工作會議之需要,得 隨時邀請本府環境保護局、工務局及勞工局等機關派員列席。總召集人及各組召集人得 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 八、各組工作會議之決議事項,指經本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以本府名義送請本府各相關 機關辦理。
- 九、本委員會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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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2006
臺北市經濟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0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017370200號函修正全文10點;並溯自90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