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委員會置總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置副總召集人二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另一人 由市長遴聘學者專家擔任;置委員二十四至三十人,其中四人由本府建設局局長、都市 發展局局長、交通局局長、財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遴聘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 擔任。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1-2006
臺北市經濟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2026002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溯自91年12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