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2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2026238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
  • 三、本委員會置總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置副總召集人二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另一人 由市長遴聘學者專家擔任;置委員四十二人,其中四人由本府建設局局長、都市發展局 局長、交通局局長、財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遴聘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擔任。 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