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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630804100號函修正第3、5、9點條文
  • 三、本委員會置總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置副總召集人二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另一人 由市長遴聘學者專家擔任;置委員四十二人,其中四人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局長、都市發 展局局長、交通局局長、財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遴聘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擔 任。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五、前點各組各置召集人一人,分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局長、都市發展局局長、交通局局長、 財政局局長兼任,本委員會委員得依其專長參加一組或二組;各組置幹事二人至五人, 由各組召集人指派人員兼任。
  • 九、本委員會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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