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產業發展類
電業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801號令修正公布第65-1、98條條文
  • 第 65-1 條
    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維生器材 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 最低價者計價。 前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 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 98 條
    自用發電設備之發電容量,在二千瓩以上者,購置或擴充時,應申請中央 主管機關核發工作許可證,不及二千瓩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轉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自用發電設備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變更等事項之申請程序、期 間、審查項目及管理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