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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產業發展類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1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2年11月5日經濟部經能字第09204612900號令修正發布第9、16條條文之附表五、附表六
  • 第 9 條
    申請承裝業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為之: 一 申請書。 二 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證明。 三 承裝業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相片。 四 專職電匠身分證影本、相片及合格證書正、影本。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格式如附表 (五) 。
  • 第 16 條
    承裝業欲變更登記事項時,應依附表 (六) 格式填具申請書,連同原登記 執照及有關資料申請換發新執照。 承裝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新申請登記,其原領之登記執照應予廢止 : 一 組織變更。 二 改易等級。 三 非公司組織承裝業之固定營業場所遷移至另一直轄市或縣 (市) 。 承裝業登記執照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其負責人應聲明作廢,申請補發 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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