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7條條文
  • 第 5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 本法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在直轄巿以外之地區,由經濟部辦 理之。
  • 第 7 條
    公司之設立、變更或解散之登記或其他處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直 轄巿政府審核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