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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29161號令修正公布第66、123、449條條文;並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 第 66 條
    除前條規定外,股東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 一、章程所定退股事由。 二、死亡。 三、破產。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五、除名。 六、股東之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者。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退股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
  • 第 123 條
    有限責任股東,不因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而退股。 有限責任股東死亡時,其出資歸其繼承人。
  • 第 449 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 百八十三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及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 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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