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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03961號令修正公布第197條條文
  • 第 197 條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 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 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 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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