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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7781號令修正公布第154條條文
  • 第 154 條
    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 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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